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958,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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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9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 告 黃冠泓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958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024元,及其中198,429元自民國93年7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49,998元,及自93年2月12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並主張被告前向原告(一)申請辦理信用卡使用,並訂立信用卡申請書,依約定被告得憑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給付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自民國93年7 月4日止尚積欠215,024元(含消費本金198,429 元、已到期利息16,595元)未按期給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二)申請辦理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並訂立信用貸款申請書,依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依約繳納,逾期應給付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自93年2 月11日止尚積欠本金49,998元及利息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查詢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欠款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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