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山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心仁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所有權人之年籍資料,並檢附其等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李心仁等,以下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並稱被告即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所有權人,而未有被告之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姓名、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