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保險簡,8,2019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保險簡字第8號
原 告 嚴煜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