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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簡阿林
相 對 人 簡阿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芝區,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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