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37,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云婷
被 告 蔡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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