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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宋之揚(原名宋昱霆)
宋昊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附表
┌──────┬─────────┬───────────┐
│尚欠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
│12,546元 │自107 年9月1日起至│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 │
│ │108年2月22日止,按│年2月22日止,按年息0.1│
│ │年息1.15%計算之利│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 │息,及自108年2月23│108年2月23日起至108 年│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3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
│ │息。 │8 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0.832% 計算之│
│ │ │違約金。 │
├──────┼─────────┼───────────┤
│15,238元 │自107 年9月1日起至│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08 │
│ │108年2月22日止,按│年2月22日止,按年息0.1│
│ │年息1.15%計算之利│1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
│ │息,及自108年2月23│108年2月23日起至108 年│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3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
│ │息。 │8 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0.832% 計算之│
│ │ │違約金。 │
├──────┼─────────┼───────────┤
│15,293元 │自107 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
│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
│ │息。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0.832% 計算之違│
│ │ │約金。 │
├──────┼─────────┼───────────┤
│15,293元 │自107 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
│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
│ │息。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0.832% 計算之違│
│ │ │約金。 │
├──────┼─────────┼───────────┤
│15,727元 │自107 年8月1日起至│自107年9月1日起至108年│
│ │108年2月22日止,按│2月22日止,按年息0.115│
│ │年息1.15%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
│ │息,及自108年2月23│8年2月23日起至108年2月│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28日止,按年息0.416% │
│ │年息4.16%計算之利│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8 │
│ │息。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0.832% 計算之違│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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