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小,1644,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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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6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葉倫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倫佑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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