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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勝雄即陳重吉之繼承人
陳劉寶連即陳重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勝雄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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