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086號
原 告 百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宏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懿、陳素梅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及系爭新北市○○區○○街00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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