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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洪裕鈞
被 告 陳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736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辯稱其就本件事故僅應負50% 之過失,並辯稱:事故發生地點是地下室停車場出口很昏暗,原告保戶之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過來時伊沒有看清楚,伊是跟著伊前方已繳完費之車輛往出口開,結果系爭車輛在停車場兩車道變為一車道的地方突然衝出來,伊有禮讓對方,但兩車還是發生擦撞,雙方都有錯,應各負一半責任。
經查,兩造不爭執停車場出口處之車道配置,係於過卡繳費處有雙車道可供過卡繳費,過卡繳費完成後至出口前即減縮為單車道,因此當時在場車輛係遵循左邊車道出一台車、換右邊出一台車、再換左邊出一台車之左右輪流方式排隊離開停車場;
而依被告所述:因伊覺得可以跟著前面那台車出去,所以在伊前方繳費之車輛往前開後,伊繳完費跟在該車後面也要出去等語(見本院108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可知被告當時違反前述左右車道輪流出場之方式,未於其前方繳費車輛出場後等待另一車道之車輛即系爭車輛先行駛出,即欲搶快跟隨其前車駛離停車場,佐以本件車禍發生後之相對位置,系爭車輛位於被告所駕車輛之左前方、兩車碰撞位置為系爭車輛右後方及被告車輛左前車頭,可見事發當時系爭車輛遵循左右車道輪流之方式於被告前車駛出後接續駛離,而與未依循規則禮讓另一車道車輛即欲跟隨同車道前車駛出停車場之被告車輛發生碰撞致生本件事故,是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係因被告駕駛不慎之過失所致,並非無據。
至被告雖辯稱係系爭車輛駕駛突然衝出來才發生碰撞就本件事故發生亦有過失云云,惟依左右車道車輛輪流出場之次序,被告之前車出場後本應輪到另一車道之系爭車輛駛出,才換被告出場,系爭車輛是依現場秩序駛離停車場已難認有何被告所指之過失,又兩造均稱停車場並無本件事故現場錄影畫面,亦無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供本院參酌,被告復未提出可資證明所述為真之證據,其空言辯稱,本院自難遽予採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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