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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周鈺章
周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
┌──┬────┬───────┬───┬────────┬───┐
│編號│欠款金額│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 │(新臺幣│ │ │ │ │
│ │) │ │ │ │ │
├──┼────┼───────┼───┼────────┼───┤
│一、│26,667元│自107年5月1日 │1.15% │自107年6月1日起 │0.115%│
│ │ │起至107年11月 │ │至107年11月26日 │ │
│ │ │26日止 │ │止 │ │
│ │ ├───────┼───┼────────┼───┤
│ │ │自107年11月27 │4.16% │自107年11月27日 │0.416%│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7年11月30 │ │
│ │ │ │ │日止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日起│0.832%│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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