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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黃皇霖
被 告 蔡峯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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