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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順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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