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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曾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設備清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函等各1 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主張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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