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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連興
相 對 人 速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均係在桃園市○○區○○里○○路00號0樓,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戶籍查詢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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