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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路得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泰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英
訴訟代理人 董銘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關於施作建物修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涉訟,而系爭建物係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是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雖在本院管轄區域,惟其契約履行地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茲兩造基於將來調查證據便利考量,合意將本件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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