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建簡,47,2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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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胡雪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陳聿閩

訴訟代理人 陳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房屋漏水部分,依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北土技字第一○九二○○○○五○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六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即刻修復漏水部分,並賠償原告因漏水而造成之損壞;

嗣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1 樓房屋(下稱系爭1 樓房屋)漏水部分,依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 年4 月8 日北土技字第109200005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 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經核均係基於修復系爭1 樓房屋漏水之同一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1 樓房屋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2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兩造為上下樓之鄰居。

被告前因在系爭2 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不當,致系爭2 樓房屋向下漏水至系爭1樓房屋,而造成系爭1 樓房屋大間浴廁、小間浴廁多處漏水而受損。

又系爭1 樓房屋之漏水,既係被告前在系爭2 樓房屋施作工程不當所造成,被告自應負責將該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1 樓房屋漏水部分,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 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三、被告則以:被告係於98年間裝修系爭2 樓房屋,惟原告迄至106 年4 月間始提起系爭1 樓房屋有浴廁漏水情事,嗣經兩造協商後,被告曾陸續採取外接明管及暫停使用浴廁等方式,惟均未改善漏水問題,故本件應係公共水管問題造成系爭1 樓房屋漏水,原告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分別為系爭1 樓、2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前曾在系爭2 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且系爭1 樓房屋大、小間浴廁嗣有漏水情事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1 樓房屋照片、每日雨量及漏水量參考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估價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至原告另主張被告前因在系爭2 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不當,系爭2 樓房屋因而向下漏水,致系爭1 樓房屋大、小間浴廁多處漏水而受損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主張系爭1 樓房屋大、小間浴廁多處漏水,係因系爭2樓房屋向下漏水所致,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

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經依原告聲請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件之漏水原因、修復方法及修復項目等節,其鑑定分析及結果略以:「1 樓小間浴廁頂版靠燈具附近有滲漏滴水,大,小兩間浴廁頂版有多處潮濕滲漏與油漆剝落情況。

……進行冷,熱水管加壓測漏時,起初在熱水管加壓至2.5Kg / cm2 時保壓約1 小時壓力僅微降,其後接至冷水管時發現水塔供水壓力約為3.0Kg /cm2,而當2 樓所裝設之加壓馬達啟動時,水壓力可達4.0Kg / cm2 ,因而再次接回熱水管改加壓至4.0Kg/cm2時,同樣保壓約1 小時,壓力則降至3.5Kg /cm2,最後接至冷水管,加壓至3.5Kg /cm2時保壓約1 小時,壓力降為3.0Kg /cm2。

依此得知,冷、熱水管確實有滲漏現象,滲漏位置可能在埋入壁體與地版部分之管線段,再透過防水層破口往1 樓滲漏,惟其滲漏量與速度均不大,且滲漏情況會與壓力大小有關係,在2 樓有用水時,加壓馬達會自動啟動,此時壓力較大較可能產生滲漏,而熱水管因有熱脹作用,壓力可能更高。

……為整合對照鑑定會勘資料,特將1 樓與2樓平面配置及滲漏區域與2 樓冷、熱水供水管可能通過區域整繪標示於圖B 與圖C ,綜合以上初勘及會勘時調查所見,以及1 樓住戶所敘述此間的演變跡象,可合理推測造成1 樓滲漏主因,為2 樓冷、熱水管有微滲漏水所致。

至於2 樓懷疑是否跟外牆雨水入滲有關,經核對原告所提供氣象局日雨量與漏水量紀錄,並未明顯顯示雨量大小或有無下雨期間,漏水量有呈正相關之變化,且依其滲漏位置分布,主要在浴廁地版而非靠外牆壁面,亦較不可能與外牆雨水入滲有關。

且依照1 樓原告陳述,若2 樓一段期間不在家時,滲漏情況就較少,此因沒用水時加壓馬達不會啟動,壓力較低,滲漏就較少。

依照圖B 標示,大間浴廁馬桶冷水管與洗手台冷、熱水管並未直接鄰近外牆冷、熱水管水源,故其冷、熱水源來源,勢必可能通過小浴廁間地版,或從隔間牆由蓮蓬頭後續接往該處。

依此推斷,隔間牆位置、冷、熱水管穿牆位置,以及連接往大浴廁洗手台與馬桶之冷熱水管沿線,都是最可能造成浴廁防水層破口之處。

……修復工程須先從2 樓冷、熱水管線改配明管或重新改線作起,並須將原經過牆內與地版中舊管線中殘留水漏光或加壓空氣逼出,原牆面與地版防水層破口處須確實修補。

1 樓因為2 樓水管滲漏所致的構造物損害須修復費用內容包括:兩間浴廁頂版與臥室牆面剝落油漆刮除重新補土及油漆,兩間浴廁頂版燈具拆除換新,廢料清除及其他零星工料,稅與管理費,施工期間兩間浴廁與臥室無法使用,另加估移住他處的房屋租金,詳附件6 ,總計費用1 樓部分為32,927元,2 樓部分為74,223元,本項損害修復費用不包括其他物品及非構造物的其他損失」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審酌系爭鑑定報告書內容業經鑑定人實地勘查及檢測,且鑑定人鄭清江、李彥鋒為土木技師,均係專門技術人員且具鑑定之專門知識,並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該鑑定報告,故系爭鑑定報告內容自堪作為認定本件漏水原因及修繕方式之依據,故被告抗辯本件係因公共水管問題造成系爭1 樓房屋漏水等詞,核與前揭鑑定結果有悖,實非有據,故原告主張系爭1 樓房屋大、小間浴廁之漏水原因,係因系爭2 樓房屋向下漏水所造成,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 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尚非無憑,洵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1樓房屋漏水部分,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 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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