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建簡,70,202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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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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