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1256,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張鴻飛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樹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