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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廖條福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查原告前於108年5月20日本院收狀民事聲請停止執行暨起訴狀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如附件二),對被告提起訴訟,原告就實質上同一法律關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1號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10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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