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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致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姿穎、邱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8元(即25,200元加上23,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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