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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楊育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正偉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6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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