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學生週刊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仁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應繳裁判費15,15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4,657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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