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5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被 告 丑躍鏞
丑淑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月20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 年5月28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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