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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 告 謝汶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8年4月30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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