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7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余玉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8 月8 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49,745 元及自95年9 月7 日起至95年10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10月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嗣萬泰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爰依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