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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91號
原 告 祝中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唐企業有限公司、鄭忠禎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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