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8,板簡,795,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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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7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劉苡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ㄧ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4日向原告申請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約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息,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履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貸款餘額171,237元,及如前述之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紙、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1紙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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