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高正勳
右原告與被告高錫嬌間因修復漏水事件: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修復漏水之估價單),並按此價額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⑵原告並應補正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高錫嬌之最近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