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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吳美珠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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