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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烏吉
代 理 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子堯律師
相 對 人 高玉美
高明耀
高珮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物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請求被告高玉美塗銷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予原告,及請求被告高明耀、高珮怡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及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有起訴狀、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徵,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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