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嚴忠平
法定代理人 溫夢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間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第14條約定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一切訴訟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契約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而被告既為繼承人,自應同受上開契約約定之拘束。
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