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小,2809,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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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顏旭辰
被 告 李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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