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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187號
原 告 崔子誠
兼
訴訟代理人 崔芷葳
被 告 成綉羚(原名成紅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向被繼承人謝濬鎂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被告應按月償還10,000元或5,000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嗣被繼承人謝濬鎂於107年1月14日死亡,上開債權由原告繼承,迭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在卷為憑,核認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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