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235,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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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維禮
訴訟代理人 葉玉梅
被 告 陳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予原告,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17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以口頭協議,由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申領車牌號8692-KK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2面(下稱系爭車牌),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下稱系爭靠行協議)。

兩造約定被告每年應支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予原告,並自行負擔燃料費、牌照稅等費用,詎被告自106年10月起至109年3月底止,未依約繳納行政管理費及由原告代墊系爭車輛牌照稅及燃料稅,迄今尚積欠原告行政管理費用40,000元及原告為被告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56,436元未清償,經原告於109年2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作為催告被告清償積欠行政管理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之意思表示,逾期未清償,則系爭靠行協議即已終止,原告得取回車牌,詎被告迄今仍未繳納,系爭靠行協議業已合法終止,爰依系爭靠行協議之約定,訴請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清償積欠之行政管理費、代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共計85,517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證明在卷可憑,核認無訛。

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靠行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並給付原告85,5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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