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156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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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蔡有為
被 告 尤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2 年10月12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未依約給付電信費,除積欠訴外人遠傳公司電信費用外,尚欠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34,640 元,而訴外人遠傳公司於105 年12月9 日業將對被告之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各該門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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