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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黃惠暖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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