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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01號
原 告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提起返還支票之訴,主張被告應返還支票1 紙,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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