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莊育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智國、游男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游智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