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23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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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235號

原 告 李玉枝
被 告 陳相志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2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受雇於清潔公司派駐土城區明德路二段165號,孔雀王朝二期社區擔任清潔員,108年1月至3間在工作場所遭受日班許姓保全員性騷擾,本人隨即向總幹事投訴,無奈總幹事(乙○○)不但不予理會原告,進而與惱羞成怒的保全員聯合向社區管委會挑撥原告有溜班及不服從訴外人乙○○督導,脅迫原告離開社區,侵害原告工作權,原告敘述以下內容:
(一)社區為開放式,除非必要,幾乎不需要使用到磁扣,原告亦在社區工作10個月之久,一向正常上下班作業,從未有住戶質疑遲到早退,但是總幹事為了他自身個人好惡誣賴
本人溜班。
(二)管委會在會議記錄上承認社區外圍某些公共區域非本社區責任歸屬範圍,但執意要本人清掃。
(三)總幹事處心積慮要陷害原告,故意將舊有的工作表,更改偽造新式工作表。
(四)原告並非受雇於總幹事,除了增加本人的工作量外,也違反勞基法,未給予原告排休國定假日,歧視清潔人員,打
著他們是學成保全公司的名號仗勢欺人。
(五)黃欽聖身為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聽信總幹事及保全員信口開河胡說八道,縱容管理不完善,素質差勁的保全公司總
幹事及保全員胡作非為實屬失職。
(六)由於孔雀王朝二期社區管委會委員有特定非所有權人輪流擔任副主委,主委一職掌權,為了個人利益長年累月與建
商及住戶打官司。可謂是個複雜多變的社區,委員們均以
代理方式出席會議,有失會議的公平及合法性。期望司法
打擊犯罪,端正職場良好環境,嚴懲惡勢力。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30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她聲稱擔任孔雀王朝第二期社區清潔員,於108年1月至3月間,遭受日班許姓保全員性騷擾事件,根本沒這回
事,並且原告也有提告許姓保全員性騷擾案件,本案經台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二)孔雀王朝第二期社區不是開放式,住戶進出社區5楝大門都需要使用門禁磁扣刷卡才能開門,清潔員甲○○溜班情
形,是經住戶向我反映,清潔員疑有溜班的情形,常利用
星期六我沒來社區上班的時候,我為慎重起見108年6月14日我去調閱電腦門禁磁扣進出資料,才發現確有此事,在
108年6月8日星期六原告只有上半天班,有電腦門禁磁扣進出資料。
(三)社區清潔員的打掃工作區域,包含大樓外圍清掃,每日全工時為8小時,有管委會與榮騰清潔公司合約的清潔維護
工作表的第4點。
(四)原告是受聘於榮騰清潔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派任原告到孔雀王朝第二期社區擔任清潔員的職務,我是受聘於學成保
全公司的員工,公司派任我到孔雀王朝第二期社區擔任總
幹事的的員工,公司派任我到孔雀王朝第二期社區擔任總
幹事的職務,關於管委會要求請榮騰清潔公司,另派新任
的清潔員到社區辦理交接,但榮騰清潔公司老闆卻於108年6月28日向管理委員會表明,清潔維護合約於108年7月10日止,則不再與管理委員會續約,請管理委員會將另找其他家清潔維護公司合作,有契約終止通知函為證,所
以原告的工作權根本與我無關。
(五)原告只憑藉上開管委會的會議記錄第5頁的內容,到土城分局提告我及社區主委黃欽聖妨害名譽案件,本案經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
議,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處分各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107年10月至108年7月班表、107年10月至108年7月舊制工作表、更改後的工作表、社區管委會委員名單等件,均尚無從遽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工作權之事
實。此外,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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