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3155,2022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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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155號
上 訴 人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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