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645,20200727,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胡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9年6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