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簡,780,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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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黃芸芸即松上鞋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1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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