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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44號
原 告 陳麒文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複代理人 石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琪、李耀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文琪、李耀麟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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