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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939號
原 告 劉錦足
被 告 陳招昆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939號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于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墊款新臺幣(下同)12946元,業經鈞院以107年度板簡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而被告之被繼承人劉石頭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被告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詎被告怠於行使權利,故仍為被告及其他繼承人公共同有,致原告無法就被告所繼承之應繼分進行執行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被告陳招昆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遺產分割,求為判決: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八筆土地准予分割,按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持分。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板簡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惟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陳招昆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土地八筆,除被告陳招昆外,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其中編號1-4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深港等217人、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呂守禮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雨等227人、其中編號7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能居等201人、其中編號8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君煒等256人),此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9日新北樹地籍字第1096180360號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被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其中編號1-4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深港等217人、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呂守禮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雨等227人、其中編號7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能居等201人、其中編號8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君煒等256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從而,原告僅以被告一人提起本訴,未以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其中編號1-4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深港等217人、其中編號5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呂守禮等216人、其中編號6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雨等227人、其中編號7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能居等201人、其中編號8所示之土地尚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訴外人陳君煒等256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其當事人為不適格,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編號│遺產標示(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
├──┼──────────────┼─────────┤
│1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1 │公同共有12/1008 │
│ │之1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 │0000-0000地號) │ │
├──┼──────────────┼─────────┤
│2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1 │公同共有12/1008 │
│ │之15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0000-0000地號) │ │
├──┼──────────────┼─────────┤
│3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1 │公同共有12/1008 │
│ │之16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0000-0000地號) │ │
├──┼──────────────┼─────────┤
│4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1 │公同共有12/1008 │
│ │之18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0000-0000地號) │ │
├──┼──────────────┼─────────┤
│5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1 │公同共有12/1008 │
│ │之19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0000-0000地號) │ │
├──┼──────────────┼─────────┤
│6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 │公同共有336/54432 │
│ │170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段 │ │
│ │0000-0000地號) │ │
├──┼──────────────┼─────────┤
│7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 │公同共有336/27216 │
│ │211之1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 │
│ │段0000-0000地號) │ │
├──┼──────────────┼─────────┤
│8 │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 │公同共有336/54432 │
│ │215之1地號(重測後為同區溪南│ │
│ │段0000-000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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