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聲,171,202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吳昕澐
相 對 人 房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對於訴訟費用額已以裁判確定者,即毋庸另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板小字第3781號判決確定,並於判決主文第2項確定該事件訴訟費用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諭知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0元等情,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訴訟費用裁判費既經以裁判確定,自毋庸另以裁定確定其費用額,是聲請人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