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9,板保險小,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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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畢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保險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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