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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虹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
核其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實務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主張移轉不動產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比例極低,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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