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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鍾依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大洲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一)陳報聲請調解之金額(二)調解聲明」,該通知已於109年7月1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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