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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李宥慧
訴訟代理人 高妤喬
被 告 梅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8日起至108年12月28日止於臉書粉絲專業BB CHZAO STORE下單購買服飾,累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0元,原告多次寄出都未完成取資付款,多次相約見面付款,但從未履行,兩造於109年2月6日相約立下還款立約書,雙方同意分期付款,惟被告卻未在約定時間內付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業據其提出還款立約書、下單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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